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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保安監督人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但曾參加防火管理人訓練取得合格證書者,得免除第一款至第四款訓練項目:
一、消防知識。
二、火災預防。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及操作要領。
四、自衛消防編組。
五、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規介紹。
六、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
七、公共危險物品儲運安全基準。
八、危險設施檢查及操作要領。
九、場所施工安全基準。
十、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
十一、消防防災計畫範例說明及實作撰寫。
十二、測驗。
保安檢查員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構造與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二、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
三、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
四、測驗。
保安監督人初訓人員未參與第一項第十二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或保安檢查員初訓人員未參與前項第四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保安監督人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實務探討。
二、公共危險物品處理作業基準。
三、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對策。
四、消防防災計畫之說明及檢討。
五、測驗。
保安檢查員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構造與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二、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
三、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
四、測驗。
保安監督人未參與第一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或保安檢查員未參與前項第四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警正三階或薦任七職等以上公務人員,並有三年以上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管理或檢查業務經驗。
二、具有學士以上學位,並有三年以上大專校院消防、機械、工業安全、化學或化工相關課程授課經驗。
三、具有消防、機械、工業安全、化學或化工科系學士以上學位,並有三年以上於設有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四、具有消防設備師、機械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工業工程技師、工業安全技師或職業衛生技師證照,並有三年以上於設有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前項規定之講師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資料庫,提供查詢遴聘。
遴聘非屬前項資料庫名單內之講師者,應檢具講師建議表及符合第一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符合規定後,發給證明文件,始得擔任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