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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19~26 條、第 27 條第 2、3 項等規定,施行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主辦選舉委員會辦理前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查對,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議人之姓名、年齡、居住期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有無受監護宣告及戶籍地址是否錯誤或不明之情事。
主辦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查對,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之姓名、年齡、居住期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有無受監護宣告及戶籍地址是否錯誤或不明之情事。
罷免案連署人進行電子連署時,應於電子連署系統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應以憑證為之。
電子連署系統應即時介接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對連署人戶籍登記資料是否設籍於被罷免人原選舉區。
內政部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並標註不符規定事由,送主辦選舉委員會予以刪除。
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於電子連署之查對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