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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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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處理
性侵害
通報案件。
第 4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人知有疑似
性侵害
犯罪情事者,得以前條第一項規定方式或其他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 10 條
各類案件有適用
性侵害
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以下簡稱減述作業)訊前訪視評估情形者,社工人員應填具減述作業訊前訪視紀錄表,評估被害人適宜接受詢(訊)問情形,提供司法警察(官)報請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處理。
前項案件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受輔助宣告或未滿十二歲之人時,減述作業同意書應經其監護人、輔助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但監護人、輔助人或法定代理人為
性侵害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在此限。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司法、警政、衛生、教育、勞政、移民、矯正、民政及其他相關機關,依轄內
性侵害
案件概況辦理
性侵害
案件通報與處理之宣導、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