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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
三、對上級交辦任務,圓滿達成。
四、研擬各種法令或計畫,考慮周詳,設計縝密,具體可行,經核定實施。
五、主動宣導警政,有具體優良事蹟。
六、簡化工作程序,合理可行經採用,提高工作效率。
七、整理編撰重要專案資料、報告,內容完整,足資範式。
八、偵破刑案或查獲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爆裂物、槍彈製造工廠或槍枝成品,辛勞得力。
九、查捕逃犯,辛勞得力。
十、處理交通事故,辛勞得力。
十一、辦理家戶訪查工作,辛勞得力。
十二、執行重要警衛,辛勞得力。
十三、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行政罰之案件,辛勞得力。
十四、考管、取締不良分子,辛勞得力。
十五、參加各警察機關、學校舉辦業務、勤務之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優良。
十六、策劃或督導有關業務、勤務,辛勞得力。
十七、勤務督察,成績優良。
十八、對入出境安全檢查管制確實,辛勞得力。
十九、其他辦理公務或操守方面有具體優良事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警察學術或警政工作,有發明或貢獻,經審查具有價值而採行。
二、對主辦(管)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
三、偵破刑案或查獲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爆裂物、槍彈製造工廠或槍枝成品,績效優異。
四、查捕重要逃犯,績效優異。
五、處理交通事故,績效優異。
六、辦理家戶訪查工作,績效優異。
七、執行重要警衛,績效優異。
八、預防犯罪得力,因而減少刑案,績效優異。
九、對於突發治安事件,處理得當。
十、執行深山總清查工作,績效優異。
十一、勤務督察,績效優異。
十二、參加全國警察機關業務、勤務之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優異。
十三、其他辦理公務或操守方面有具體優異事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
二、穿著制服或執行公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
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四、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五、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輕微。
六、遺失服務證或刑警徽等足資證明警察人員身分之證件。
七、對上級交辦工作,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八、對公物保管(養)不力或使用不當,情節輕微。
九、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節輕微。
十、參加各種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未達規定標準。
十一、對屬員之工作違失,監督不周,情節輕微。
十二、疏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人。
十三、執行或督導家戶訪查工作不力,情節輕微。
十四、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輕微。
十五、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家庭之利害,不遵規定迴避,情節輕微。
十六、曠職繼續未達四小時。
十七、不聽調遣或不遵限離到職。
十八、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