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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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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機關應遴派或自行僱用管理人員常駐管理;其僱用管
理人員之待遇、福利等事宜,應依
勞動
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訂定契約辦理
。
第 17 條
管理人員應謹慎勤勉,熱忱服務,並應注意服裝儀容、環境整潔及財物之
維護。
管理人員僱用後,發現有第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機
關得解僱之;其有
勞動
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