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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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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
性交
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警察人員查處兒童及少年
性交
易案件之獎懲,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次或嘉獎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案件,圖滿達成者。
二、提供有關資料,有助於防制兒童及少年
性交
易或因而查獲違反本條例
人犯者。
三、辦理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辛勞得力者。
四、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辛勞得力者。
五、查獲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
六、接獲民眾檢察有關本條例案件,積極協調處理,有具體優良表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