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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準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性侵害犯罪案件移送時,應檢同移送書副本、性侵害案件嫌疑人調查表、
連同犯罪嫌疑人指紋卡片及可萃取去氧核醣核酸之檢體送刑事警察局化驗
、比對。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
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之需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警察分局接獲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院所或相
關單位通報請求協助處理性侵害案件時,應立即派遣第三條之專責人員到
場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