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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主辦機關辦理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時,應辦理公告及訂定公開評選文件內容。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實施方式及完成期限。
二、申請人資格條件。
三、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四、公告日、申請截止日、申請程序及保證金。
五、申購或領取公開評選文件資訊。
六、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認定事項。
前項第四款公告日至申請截止日,應視都市更新事業之內容、性質及申請人準備申請文件時間,訂定合理期限。
第一項公開評選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第二項規定公告事項之詳細規範。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之主要內容及格式。
三、對第三人之權利保障程序。
四、請求公開評選文件釋疑及答復期限。
五、評選方式及評選時程。
六、議約或簽約期限。
七、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八、政府機關(構)承諾或協助事項。
九、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認定事項。
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一、資格審查,規定如下:
(一)由主辦機關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二)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疑義時,除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外,主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說明,或經補正、說明後仍有疑義,列為不合格申請人。
(三)主辦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審查合格者,應記載評選會日期及相關評選事宜,審查不合格者,應敘明其理由。
二、綜合評選,規定如下:
(一)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之合格申請人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相關評選文件,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二)申請案件均未達評選基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評選會得不選出最優及次優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