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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圖一~圖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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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共場所男女廁所內應依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規定大便器應設總數,增設下列設備:
一、兒童安全座椅:大便器總數每達十個增設一個。
二、尿布臺、兒童小便器及兒童馬桶:大便器總數每達二十個增設一個。
前項各款應設置之設備數量,得扣除獨立式親子廁所已設置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