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準則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於重要濕地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納入整體規劃及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申請開發或利用之行為,非屬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濕地系統功能分區限制或禁止行為或允許明智利用項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
一、有干擾(騷擾)重要濕地內重要物種及破壞其繁殖地、覓食地、遷徙路徑或其他重要棲息地之虞。
二、有污染、減少或改變重要濕地內之水質、水量或水資源系統之虞。
三、挖掘、取土、填埋、堆置、變更重要濕地地形地貌或減少其水域面積,有影響天然滯洪功能之虞。
四、有危害該重要濕地之明智利用之虞。
五、有破壞或威脅該重要濕地受評定之其他重要價值之虞。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有必要之開發或利用行為。
於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核定前,申請開發或利用之行為屬前項第六款情形,或屬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審認有破壞、降低重要濕地或生態功能之開發或利用行為者,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
濕地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開發或利用者之姓名及住(居)所;其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營業所或事務所、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姓名。
二、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名稱、開發或利用場所及相關位置圖。
三、開發或利用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四、開發或利用行為可能影響之重要濕地及其周邊環境現況。
五、開發或利用行為之迴避措施。
六、開發或利用行為對重要濕地及其含周圍環境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影響預測。
七、自行評估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原則採行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或實施異地補償措施、生態補償措施之理由、方法及經費。
八、濕地影響費或代金之估算。
九、異地補償用地土地使用同意相關文件。
十、開發或利用前之公開會議紀錄與有關機關、人民或團體意見及處理情形。
十一、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相關計畫書圖文件。
申請開發或利用者就開發或利用行為對重要濕地之影響,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審查原則,依序自行評估採行或實施前項第七款所定措施,並據以估算前項第八款濕地影響費或代金。
自行評估實施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措施,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實施理由。
二、可能受影響重要濕地之生態系特色、生態基準、保育類野生動物與重要物種族群、個體生態及棲地需求等。
三、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實施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補償區位及其周邊地區環境現況說明。
(二)補償目標。
(三)補償區位選址說明、異地補償面積比率計算、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功能基準計算。
(四)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實施方法及進度規劃。
(五)補償地點規劃設計,如水文、底土、地面高程之設計與建造及植被設計等。
(六)補償濕地之經營管理計畫。
(七)補償成果監測計畫。
(八)所需經費。
前項第二款所定生態基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生物多樣性基準。
二、初級生產力基準。
三、重要物種族群數量及結構。
第一項第二款保育類野生動物與重要物種族群及個體生態之評估說明,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生活史。
二、族群量及趨勢。
三、棲地特性與現有及潛在生存威脅因子。
四、食性。
五、習性及特殊行為。
六、活動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