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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PDF
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DOC
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PDF
附表三、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PDF
附表四、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PDF
附表五:建築物主從用途關係表.PDF
附表五:建築物主從用途關係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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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應以整層為之。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
一、變更範圍直接連接直通樓梯、梯廳或屋外,且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二、變更範圍以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之走廊連接直通樓梯或屋外,且開向走廊之開口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