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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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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契約爭議之處理,選擇下列一種以上之方式為之:
一、屬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調解
。
二、提付仲裁。
三、提起訴訟。
四、聲請
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