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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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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統籌辦理住宅業務、新市鎮開發建設及推動
都市更新
事業之需要,特設置營建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住宅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及中央
都市更新
基金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住宅基金收入。
三、新市鎮開發基金收入。
四、中央
都市更新
基金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住宅基金支出。
二、新市鎮開發基金支出。
三、中央
都市更新
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