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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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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鑿井業設立及營利事業登記,除應備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書件外,應另
加其左列各款文件:
一、自備機器清單。
二、聘僱技術員
工資
格證件。
三、負責人及技術員工最近二寸半身脫帽照片。
第 7 條
前條所稱技術員、技工,其資格規定如左:
一、技術員
(一) 大專院校地質、礦冶、機械、土木、電機、水利、農機工程機械科
系畢業或高等考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鑿井工程一年以上經驗者。
(二) 高級工業學校土木、機械、電機、水利、農業工程科畢業或普通考
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鑿井工程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 鑿井業負責人兼具技
工資
格,實際從事鑿井業十年以上,承辦鑿井
工程累計額達壹百萬元以上者。
二、技工:經主管機關考驗合格者。鑿井技工考驗辦法另訂之。
第 8 條
鑿井業負責人如具備前條技術員
工資
格者可兼任之,但不得同時兼任技術
員及技工二項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