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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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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鑿井業組織變更者,除公司組織依
公司法
辦理外,應繳銷原領登記證,申
請核發新登記證。
第 15 條
鑿井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更改名稱者。
二、更換負責人者 (公司組織依
公司法
辦理) 。
三、變更等級者。
四、增減資本者。
五、遷移地址者。
六、變更印鑑者。
前項一至五款之變更登記應繳還原領登記證及業務手冊,換發新證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