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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實(食)物銀行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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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於規定之發給期間,每人每月加發生活補助: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四、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五、領取弱勢兒童及
少年
生活扶助。
六、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
少年
緊急生活扶助。
七、領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含孫子女)生活津貼或子女(含孫子女)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