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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指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老人。
老人之失能程度等級如下:
一、輕度失能。
二、中度失能。
三、重度失能。
前項失能程度等級之認定如附表一。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
二、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三、餐飲服務。
四、長期照顧機構式服務。
經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需他人協助且獨居之輕度失能老人,以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補助項目為限。
老人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幫傭者,不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項目;領取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之項目者,不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項目。
長期照顧機構式服務之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之重度失能老人,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之中度失能老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者,得專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