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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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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停車場,指符合停車場法或
建築技術規則
設置,且供公眾使用之下列情形之停車場或停車位:
一、路邊停車場。
二、路外停車場。
三、依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規定設置之停車位。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關於保留比率之規定,就汽車或機車應分別計算之。
第 4 條
身心障礙者專用汽車停車位之長度及寬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準用
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辦理;其為路邊停車位,而與連接路外人行道或騎樓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二,以內切式設置者,側坡坡度並不得超過一比八。
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之寬度應在二.三公尺以上,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第 5 條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標誌及標線之設置,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
建築技術規則
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