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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修正之第 5  條第 3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法第六十九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指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設立,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二、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其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以下簡稱團體)。
三、庇護工場:指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設立,或接受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學校。
四、義務採購單位:指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
五、合理價格: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價格:
(一)採購單位訂有底價,且合於底價以內。
(二)採購單位未訂有底價,經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成立之評審委員會認定其價格為合理;無評審委員會者,由義務採購單位認定其價格為合理。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一定金額,為未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告金額。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或私立學校,為補助金額占該次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一定比率,為義務採購單位採購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及服務項目,由優採廠商承包或分包之年度金額累計,占該單位年度採購該物品及服務項目金額之百分之十。
前項所定比率,應每二年檢討之。
第三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義務採購單位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優先採購者,其最低標決標方式如下:
一、最低標價相同:
(一)庇護工場優先:
1.優採廠商與一般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標予庇護工場,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2.庇護工場有二家以上者,抽籤決定之;無庇護工場參加投標,而有二家以上機構或團體參加投標者,亦同。
(二)減價至最低價者優先:
1.一般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優採廠商僅一家時,義務採購單位應洽該優採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後,決標予該優採廠商。
2.優採廠商有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優採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二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最低標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一般廠商最低標報價已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其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得為決標對象者,義務採購單位得洽該優採廠商減價,並適用上開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義務採購單位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優先採購者,其參考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如下:
一、不訂底價,且已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一)優採廠商與一般廠商總評分或序位合計值相同:
1.優採廠商與一般廠商,其總評分或序位合計值相同,且經依法令成立之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均符合需要者,應優先與庇護工場議價,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2.庇護工場有二家以上者,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二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無庇護工場參加投標,而有二家以上機構或團體參加投標者,亦同。
(二)一般廠商總評分最高或序位合計值最低:
1.一般廠商之廠商總評分最高或序位合計值最低,且經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符合需要者,如優採廠商僅一家,且亦經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符合需要者,義務採購單位應優先與該優採廠商議價。
2.優採廠商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總評分名次或序位合計值名次,依序與該優採廠商議價;二家以上總評分名次或序位合計值名次相同者,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二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不訂底價,且未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採議價方式決標,並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金額。但投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予以決標或廢標,並依下列規定議價:
(一)優採廠商與一般廠商總評分或序位合計值相同:
1.優採廠商與一般廠商之廠商,其總評分或序位合計值相同,經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符合需要者,應優先與庇護工場議價,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2.庇護工場有二家以上者,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二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無庇護工場參加投標,而有二家以上機構或團體參加投標者,亦同。
(二)一般廠商總評分最高或序位合計值最低:
1.一般廠商之廠商總評分最高或序位合計值最低,且經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符合需要者,如優採廠商僅一家,且經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符合需要者,義務採購單位應優先與該優採廠商議價。
2.優採廠商有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總評分名次或序位合計值名次,依序與該優採廠商議價;二家以上總評分名次或序位合計值名次相同者,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二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訂有底價決標者,準用前款規定辦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