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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二條、第三條通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評估後,分級如下:
一、第一級: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須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或必須進行緊急安置者。
二、第二級: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非屬前款案件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通報案件進行分級及分類後,應儘速指派人員依下列規定處理,並提出調查報告:
一、第一級: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調查、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第二級
(一)第一類: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調查、安全評估及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第二類:確認已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
(三)第三類:記載相關聯繫或查詢紀錄。
前項調查報告,應包括分級與分類、通報事由之調查結果及處理方式;其提出之期限如下:
一、第一級案件:分級及分類後四日內。
二、第二級案件:分級及分類後三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