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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旅居海外華僑學生回國升學者 (以下簡稱僑生) 其戶籍登記除戶籍法已有
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僑生在國內應申請戶籍登記,但持有僑居國護照者,得於其入境時依照有
關規定申辦外僑居留登記。
有僑生就讀之學校,應指定人員負責輔導僑生申請戶籍登記
持中華民國護照返國之僑生應於第一次入境時辦理入境登記 (港澳地區辦
理補保手續) 持入境證副本或申報戶籍證明書向學校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申請戶籍登記,請領國民身分證。
僑生一律以學校為住居地辦理戶籍登記
一、住宿學校宿舍者以宿舍為單位,每一宿舍編為一戶,以宿舍管理人為
戶長。
二、不在學校住宿者以學校為單位,合併編為一戶,以校長或其他指定之
人員為戶長,並在其校外之暫住地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僑生申報戶籍登記後,戶政事務所應以申請書
副本一份送兵役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