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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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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戶籍登記申請書,應載明當事人及申請人
出生年月日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申請日期;必要時並載明戶號、戶長姓名等資料。
第 17 條
更正
出生年月日
所檢附之證明文件,除屬前條第一款、第六款所定文件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第 18 條
更正
出生年月日
證件所載歲數,以國曆足歲計算。證件僅載有歲數者,以其發證或建立之民國紀元減去所載歲數,推定其出生年次。但民國前出生者,以證件所載歲數,減去發證或建立時之年份,再加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