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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理處務,並設下列各課、室、人事管理員、
會計員及管理站:
一、企劃經理課。
二、工務建設課。
三、觀光遊憩課。
四、保育研究課。
五、解說教育課。
六、秘書室。
七、人事管理員。
八、會計員。
九、管理站。
保育研究課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區域內自然資源之保育、研究、監督事項。
二、關於本區域內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研究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本區域內各種標本之採集、製作、標示研究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本區域內瀕臨滅絕及稀有之野生動物、植物復育計畫執行事項。
五、關於本區域內生態環境之經營、管理事項與其保育計畫之研擬及實施
事項。
六、關於本區域內違法盜採、盜獵、盜伐等危害毀損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
行為之處理復舊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保育研究實施計畫之研擬、執行及推廣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解說教育課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區域內公園解說與環境教育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本區域內公園解說與環境教育之推廣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本區域內公園解說人員訓練事項。
四、關於本區域內公園解說與環境教育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展示事
項。
五、關於本區域內解說教育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事項。
六、關於本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源保育宣導活動之策劃及遊客解說服務事
項。
七、關於本區域內環境保護宣導計畫之研訂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解說教育事項。
管理站之職掌如下:
一、站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研究及保育事項。
二、站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研究、保存及維護管理事項。
三、站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四、站區域內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五、站區域內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六、站區域內之環境清潔事項。
七、其他有關站區域內及鄰近地區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