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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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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理處務並設左列各課、室、管理站及人事管
理員、會計員:
一、企劃經理課。
二、工務建設課。
三、觀光遊憩課。
四、
保育
研究課。
五、解說教育課。
六、秘書室。
七、人事管理員。
八、會計員。
九、各管理站。
第 7 條
保育
研究課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區域內自然資源之
保育
、研究、監督事項。
二、關於本區域內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研究與管理事項。
三、關於本區域內各種標本之採集製作、標示研究與保管事項。
四、關於本區域內瀕臨滅絕及稀有之野生動物、植物復育計畫執行事項。
五、關於本區域內生態保護區之經營、管理事項及其
保育
計畫之研擬與實
施事項。
六、關於本區域內違法盜採、盜獵、盜伐等危害毀損自然資源及人文資源
行為之處理復舊與監督事項。
七、關於
保育
研究案實施計畫之研擬及執行與推廣事項。
八、其他有關
保育
研究事項。
第 12 條
管理站之職掌如左:
一、站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二、站區域內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三、站區域內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四、站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研究及
保育
事項。
五、站區域內之環境清潔事項。
六、其他有關站區域內及鄰近地區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