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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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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理處務並設左列各課、室及人事、會計人員
:
一、企劃經理課。
二、工務建設課。
三、觀光遊憩課。
四、
保育
研究課。
五、解說教育課。
六、秘書室。
七、人事管理員。
八、會計員。
第 7 條
保育
研究課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區域內自然資源之
保育
研究、經營及其執行、監督事項。
二、關於本區域內人文資料之蒐集、研究與管理事項。
三、關於本區域內各種標本之採集製作、標示研究與保管事項。
四、關於本區域內
保育
研究成果之應用與推廣事項。
五、關於本區域內危害毀損自然資源及人文資料行為之處理與監督事項。
六、其他有關
保育
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