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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事業概要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權利變換有關權利價值爭議之協調事項。
五、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之協調事項。
六、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一人或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單位)之代表。
二、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務、土地開發、估價、地政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關注都市更新事務之民間相關團體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