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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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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規程依
身心障礙
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
身心障礙
者保護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
身心障礙
者保護相關事宜。
二、審議
身心障礙
者權益受損之最終申訴事宜。
三、其他促進
身心障礙
者權益及福利保護相關事宜。
第 4 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人,由本
部部長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
者或其監護人代表、
身心障礙
福
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
身心障礙
者或其監護人代表、民意代表及民間
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9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審議
身心障礙
者權益受損之最終
申訴事宜時,並得邀請申訴人與相關機關、團體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