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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少年事件與司法警察機關之聯繫,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之規定。
司法警察機關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將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時,應將該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電話號碼,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虞犯之事實、證據,分別詳為記載,並附具該少年之素行調查表,連同贓證物品,隨案移送。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於其滿十八歲後,二十歲未滿前,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
法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少年事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少年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相牽連者,司法警察機關應分別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及該管檢察署偵辦,並應於各該移送書內分別敘明。證物如無法分別移送者,尤應註明其去處,並應製作影本、繕本或照片附卷。
司法警察機關將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後,如續發現有關證據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應儘速調查蒐集補送。
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隨時以書面、言詞、電話或傳真文件,請求法官解答或指示。
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之少年事件,少年法院(庭)於事件終結時,應將裁判送達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辦理該管區少年事件,應隨時聯繫,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