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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附檔:
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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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書狀內容之頁數、格式及記載方法,應依附件一之規定。但依
憲法法庭
所命提出之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頁數或字數經
憲法法庭
另有限定者,不在此限。
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不計入限制之頁數。
第 6 條
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除應提出正本一份於
憲法法庭
外,應按
憲法法庭
指定之份數,提出紙本複本於
憲法法庭
。
前項複本與正本不符者,以提出於
憲法法庭
之正本為準。
前二項規定,於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
憲法法庭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者,準用之。
第 6-1 條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
憲法法庭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不合本規則所定之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
憲法法庭
裁定所定之期間,而無命補正之必要者,
憲法法庭
得不公開其意見書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