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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書狀內容之頁數、格式及記載方法,應依附件一之規定。但依憲法法庭所命提出之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頁數或字數經憲法法庭另有限定者,不在此限。
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不計入限制之頁數。
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除應提出正本一份於憲法法庭外,應按憲法法庭指定之份數,提出紙本複本於憲法法庭
前項複本與正本不符者,以提出於憲法法庭之正本為準。
前二項規定,於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者,準用之。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不合本規則所定之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憲法法庭裁定所定之期間,而無命補正之必要者,憲法法庭得不公開其意見書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