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憲法法庭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憲法法庭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下列書狀及卷內文書之公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聲請書及答辯書。
二、補充聲請書及補充答辯書。
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提供之專業意見或資料。
四、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
憲法法庭
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下簡稱法庭之友意見書)。
五、其他經
憲法法庭
認有必要公開之書狀及所附證據、文件,及卷內文書。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公開,除
憲法法庭
另有指定外,係指於
憲法法庭
網站公開供當事人及不特定公眾閱覽。
第 6 條
利害關係人請求限制公開而有正當理由者,
憲法法庭
得就請求部分限制公開。
第 8 條
下列具狀者,其提出於
憲法法庭
之書狀內容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應另提出依本辦法遮掩應予限制公開事項之書狀電子檔於
憲法法庭
:
一、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當事人。
二、機關、法院或地方自治團體。
三、經
憲法法庭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機關或團體。
四、經
憲法法庭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