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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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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借調,指商借其他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機構、公民營事業機構具備相關技術專長之現職人員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充任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
前項所稱現職人員,不包括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公務人員
留職停薪
辦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或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進用之聘用、僱用人員。
第 7 條
應予考績(成)之借調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考績(成)或晉敘,由本職機關(構)依相關規定辦理。
辦理
留職停薪
之借調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差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之薪資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
留職停薪
辦法或相關規定且具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任用資格,於本職機關(構)辦理
留職停薪
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比照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之相當職等支給薪資。
二、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
留職停薪
辦法或相關規定。但未於本職機關(構)辦理
留職停薪
者,由本職機關(構)支給薪資。
三、前二款以外之借調人員,由本職機關(構)支給薪資或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規定支給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