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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筆試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得參加口試。
筆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四科。
甄試成績之計算,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
算考試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為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各占百分之三
十、書類製作占百分之十。
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研習期間至少六個月,研習期間不得兼任
其他職務,現職公務人員並應以辭職方式參加研習。
前項研習分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二階段實施:
一、理論課程包括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民
、刑事或其他相關法律之研習,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以
參加司法院智慧財產專業法官培訓計畫方式實施。
二、實務課程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
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由智慧財產法院辦理之。
前項二階段訓練期間與實施次序,得視實際需要,提經司法院智慧財產法
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決議增減或變更。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法、
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之報告各一篇,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
前項各篇報告之字數,均不得少於一萬字。
各篇報告之成績,平均計算。其中一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理論課程成績
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