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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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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行政機關核准提供行政資訊之請求時,得按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
請人重製品。如涉及他人
智慧財產權
或難於執行者,得給閱覽。請求提供
之行政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方式主動公開者,行
政機關得以告知查詢處所或取得之方法,以代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