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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勳章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附檔: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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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中華民國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授予勳章。
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
外國人
。
第 8 條
外國人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抑制強暴,伸張正義,有利我國者。
二、宣揚我國文化,成績昭著者。
三、周旋壇坫,有助我國外交者。
四、促成其政府或人民,與我國以物資上或精神上之援助者。
五、對於我國建設事業貢獻卓著者。
六、創辦教育或救濟事業,有功於我國社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