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憲法法庭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憲法法庭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言詞辯論程序聲音、影像之公開播送,應斟酌當事人、第三人值得保護之利益或程序之進行,以即時或延後播送方式為之。
其他公開程序,得準用前項規定為公開播送。
未行公開播送之公開程序,其聲音、影像,
憲法法庭
認適當者,得公開於
憲法法庭
網站。
第 7 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除
憲法法庭
主動公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外,得於錄音、錄影之期日翌日起,向
憲法法庭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經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憲法法庭
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