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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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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值日法官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
少年事件
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
少年事件
。
三、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六、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七、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
第 68 條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
少年事件
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