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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考試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九條制定之。
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