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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93.03.05訂定)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食米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項 目│限 量│
├─────┼─────┤
│ 汞 │0.05 ppm │
├─────┼─────┤
│ 鎘 │0.4 ppm │
├─────┼─────┤
│ 鉛 │0.2 ppm │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