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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議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制定之。
行署委員會議,除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行署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酌量伸縮之。
行署委員會議,須各該行署全體委員出席,方得開議。
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行署委員會議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之,其輪流次序,由各行署委員自行議定。
行署委員會議時,主任秘書及各科科長得列席。必要時並得指定所屬科室人員列席。
非該區行署之監察委員,因事留居行署所在地者,得列席行署委員會議。
行署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關於工作計畫、工作分配、及工作報告之編造事項。
二、關於工作檢討事項。
三、關於職員任免考核遷調事項。
四、其他事項。
上列各事項,如委員中有因故不能出席致會議無法召開時,得由委員二人商定之。
會議時,應製備簽到簿及會議紀錄。並將會議紀錄按月報告監察院查核。
本規則未盡事宜,得參照監察院會議規則行之。
本規則經監察院會議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