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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設置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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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指行駛於路口及下列二種車道:
一、專用車道:為捷運系統車輛專行之車道,應以高差或設置緣石、圍籬、植樹、護欄或其他固定設施等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具區隔,有效隔離路權。
二、共用車道:不設區隔設施而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之車道。
第 3 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或營運機構應依捷運系統特性及考量路口交通狀況,協調道路主管機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與其他運具共用之路口設置捷運系統車輛優先通行及道路交通管制配套措施。
第 4 條
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共用車道之坡度、彎度及交叉路口,除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二所定技術規範辦理外,並應符合市區道路或公路之設置標準。
第 5 條
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共用車道及路口之捷運系統車輛行駛車道線及行駛界線內,由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或營運機構負責管理養護及費用;捷運系統車輛行駛車道線及行駛界線外,由該管道路主管機關負責管理養護及費用。
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共用車道及路口進行設施增減、移置或更動等維護與管理時,應先徵得該管道路主管機關同意。
第 6 條
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於共用車道及路口發生設備異常等緊急狀況時,營運機構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修復,應通報該管道路主管機關。
第 7 條
新建道路通過現有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須設置平面交叉時,該平面交叉所需費用,由該道路建設機關(構)負擔。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