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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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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之遴選,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財團法人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之人選由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推薦之。
第 3 條
董事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考量語言、教育、文化之專業性。監察人應具有語言、法律、會計或財務之相關經驗或學識。
第 4 條
本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任之,任期三年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委員推舉之。
第 5 條
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 6 條
本小組委員與被推薦者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第 7 條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依規定支給領出席費。
第 8 條
本小組遴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 9 條
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或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出缺時,依本辦法規定遴聘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