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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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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每單元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自然人申請,收取服務費新臺幣五百元及代收權利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合計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法人申請,收取服務費新臺幣五百元及代收權利金新臺幣九千元,合計收費新臺幣九千五百元。
前項所稱單元,依下列規定:
一、最小統計區:指內政部公布之統計區分類系統資料標準之最小統計範圍。
二、村(里):指地方行政區域之村或里。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