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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校院夜間部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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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夜間部招收
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現役軍人報考夜間
部須經國防部核准發給證明。
第 17 條
夜間部得招收選讀生,凡
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或經測驗具有相當程度者,可
由各校院自行審查入學。選讀生無學籍,選讀成績及格者,應發給學分證
明書。選讀生經參加新生入學考試錄取,其原已選讀及格有關科目得酌予
採認,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
選讀生之課程得單獨開班教學或隨同正式生班級選讀,其每學期選讀之學
分數,由各校院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