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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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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學校辦理學生轉科(學程)或轉學,應於開學前完成。
學校於第一學期不得招收一年級轉學生。但符合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重讀一年級學生,依前條第二款學生申請方式申請轉學至他校一年級就讀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三款法定轉學,學校不受前二項應於開學前完成及第一學期不得招收一年級轉學生規定之限制。
第 22 條
學生修業符合本法四十六條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規定,發給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