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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食品業者之場區及環境良好衛生管理基準.PDF
附表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PDF
附表三:食品製造業者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基準.PDF
附表四: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生產及加工管理基準.PDF
附表五: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殺菌設備與方法管理基準.PDF
附表六: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容器密封之管制基準.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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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食品添加物之製程及品質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立製程及品質管制程序,並應完整記錄。
二、成品應符合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並完整包裝及標示。每批成品之銷售流向,應予記錄。
第 43 條
生產製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塑膠原料供應者所提供之加工建議條件製造,並逐日記錄;建議條件變更者,亦同。
二、自製造至包裝階段,應避免與地面接觸;必要時應使用適當器具盛接。
三、印刷作業,應避免油墨移轉或附著於食品接觸面。油墨有浸入、溶出等接觸食品之虞,應使用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准用之著色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