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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食用牛羊脂衛生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食用牛羊脂之原料來源,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並來自屠宰時健康之牛或羊所取得之清潔完整且可供食用之脂肪組織,及帶骨或肌肉之脂肪部分熬製而成之食用牛羊脂。
食用牛羊脂之酸價,應為 2.5 mg KOH/g fat 以下。其衛生安全,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其他相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