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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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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
限制行為能力人
請求補償,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前項法定代理,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