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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準則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長照機構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為營運活動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為綜合損益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動表。
(五)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如附件一至附件四;於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如附件五至附件八。
資產負債表日起至財務報告通過日止之期間所生下列期後事項,應於財務報告內以附註說明:
一、淨值或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長期照顧服務規模或政策之重大變動。
五、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六、重大災害之損失。
七、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八、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解除或終止。
九、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件或措施。
長照機構法人無前項所列之期後事項者,亦應說明無該事項。
前條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短期性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被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四)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五)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三、應收票據:指應收之各種票據;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收票據,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其折現之影響不大者,得以票面金額衡量。
(二)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揭露。
(三)營運所生應收票據,應與非營運所生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四、應收帳款:指因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或相關業務所生債權;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收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帳款,其折現之影響不大者,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分期付款銷售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應予揭露。
(五)已提供擔保,應予揭露。
(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二)其他應收款,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應比照分別列示。
六、本期所得稅資產:指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部分。
七、存貨:指持有供正常營運過程出售或將於服務提供過程中消耗之商品及材料;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存貨成本,包括所有購買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及狀態所生之其他成本,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計算之。
(二)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營運成本。
(三)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揭露。
八、預付款項:指預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
九、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指於目前狀況下,長照機構法人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極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十、其他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九款之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前項流動資產之各類資產,屬於非流動資產。
第六條第一款第二目營運活動表及綜合損益表,其會計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營運收入:指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所獲得之收入。
(一)長照收入:指因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所獲得之收入;其認列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其項目之分類如下:
1.機構住宿式服務收入。
2.居家式服務收入。
3.社區服務收入。
4.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收入。
5.其他照顧服務收入。
(二)其他收入,包含營運性質之捐補助收入及其他營運收入。
二、營運成本:本期內因移轉商品或服務予客戶所應負擔之成本。
三、營運費用: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應負擔之費用;成本及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費用。
四、非營運收益及費損:指非因經常性營運活動所獲得之收益及費損,包括非屬營運性質之捐贈收入(受限及未受限)、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股利收入、利息費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投資損益、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利益等。
五、所得稅費用:其所得稅之計算、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六、本期淨利或淨損:本期之結餘或虧損。
七、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本期變動之淨值其他項目。
八、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本期淨利(或淨損)及本期其他綜合損益之合計數。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各項成本及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揭露性質別之額外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