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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核子燃料係指:
一、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
二、鈽、鈾-二三三、鈾-二三五及以鈽、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濃縮之物料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燃料之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