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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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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
醫療機構
。但中藥製造業者所製造之藥食兩用中藥單方藥品,批發予食品製造廠商作為食品原料者,不在此限。
第 50 條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
醫療機構
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